关于公布《南昌航空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 管理规定(2021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南昌航空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2021修订)》已经学校第三届党委第七十一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南昌航空大学
2021年12月29日
南昌航空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昌航空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以及非公益性面向校内举办,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标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院系或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五条 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均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办学部门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合作办学合同须经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 办学部门要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学部门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鼓励办学部门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江西省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
第十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办学部门,或不具备教学条件、办学投入不足、教学质量低下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应责令办学部门立即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校继教字〔2011〕79号)同时废止。